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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统一战线的进一步巩固和扩大(1989.6至1998.7)

           2012年07月25日 16:45:16          

   

>       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发展

       中共召开十三届四中全会,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产生

  1989年是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常的一年。这一年的春夏之交,在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的共同作用下,极少数人利用学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了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动乱,当时担任党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犯了支持动乱和分裂党的错误,以至局势越来越严重,终于在北京地区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在这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中,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果断措施,坚决平息了这场政治风波。接着,于1989年6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四中全会。

  四中全会是在党和国家命运又一次面临抉择的严重时刻召开的。全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形成了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全会强调:“要继续坚决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继续坚决执行十三大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必须毫不动摇,始终一贯地加以坚持,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必须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绝不回到闭关锁国的老路上去。”

  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标志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产生、形成。十三届四中全会刚结束,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便于1989年6月28日在中南海举行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向党外人士通报了十三届四中全会情况。座谈会上,新当选的江泽民总书记就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在这次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从总体上来说,是顾全大局的。许多同志、朋友在困难的情况下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局势起了积极作用。‘疾风知劲草,患难见人心。’在这场斗争中,由于情况相当复杂,事件也有个演变和彻底暴露的过程,有些党外朋友由于一时对情况不够了解,曾经有过这样那样的疑虑和看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在经过对事实真相的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了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之后,大家的疑虑逐渐消除了,认识逐步统一了,这是十分可喜的。通过这次事件,证明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关系,基础是牢固的,是经得起考验的,前景也是广阔的。”他重申,我们党将继续坚持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变,包括我们的有关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不变,“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变,对台湾、香港、澳门的方针不变,既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也不变。

  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对于统一党内外同志对当前形势和统一战线的认识,激励大家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的正确道路努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中全会以后,各民主党派相继举行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在学习讨论中,大家一致表示完全拥护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各项决议,完全拥护江泽民同志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今后将一如既往地紧密团结在中共中央周围,和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齐心协力,为夺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更大胜利共同奋斗。

  第十七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1989年的政治风波使我国的统一战线经受了严峻的考验。风波过后,为了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统一和提高全党对新时期统一战线必要性、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1990年6月11日至1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七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总结近几年来统一战线工作的经验,学习讨论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讨论稿)》,明确今后的方针任务。

  江泽民总书记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讲话。

  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制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今后统一战线不但不能收缩,而且还要扩大和加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这个方针决不会改变。

  江泽民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为保证爱国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在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实行广泛的团结;(2)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4)密切联系党外各界人士,进一步巩固我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5)大力倡导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

  江泽民强调指出,全党都要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各级党委都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做好统战工作,经常过问,认真讨论,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在党内外广泛深入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统战部作为党主管统战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善于抓大事,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党的统战政策,包括多党合作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海外统战政策、党外人士安排的政策等,全党要认真地、全面地贯彻落实,保证各项统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江泽民在讲话中还就解决台湾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他指出,通过和谈实现祖国统一是我们党多年来的一贯主张。所谓“一国两府”,实质是“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是走向分裂,不是迈向统一。他重申,只要双方坐下来,真正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商谈祖国统一,而不是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一切问题都可以提出来讨论、商量。实现祖国统一,是海峡两岸中国人的神圣责任,也是全世界所有热爱祖国的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合则两利,离则两伤,应捐弃前嫌,携手前进。

  6月14日,江泽民在与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进一步阐述了中共中央对广大留学人员和在海外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政策。他说,我们一贯相信,广大的留学人员和海外的知识分子都是爱国的,对祖国有深厚的感情。他们中许多人过去为祖国的建设和进步作出过贡献,相信他们今后还会这样做。对于那些在’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的风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对国内的真实情况不了解、有所误会的人,对于有些说过一些过头的话、做过一些过头的事的人,我们仍然采取爱护和团结的方针,一律不予追究。愿意回国的,我们都欢迎,并在工作、学习、生活上作出妥善的安排,不加歧视。对于想回国探亲、休假或短期工作的,也同样欢迎,保证来去自由。

  会议还认真讨论和修改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7月14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发至各地。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和发展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

  统一战线历来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战胜困难、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统一战线过去是、现在是、今后仍然是我们党的一大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必须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必须扩大。只要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只要我们党还存在,就必须有我们党领导的广泛的统一战线。

  (二)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爱国主义具有团结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是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强大动力。只要有利于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只要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只要有利于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和平演变,不论哪一个阶级、阶层,哪一个党派、集团,哪一个人,我们都要团结。这种团结愈广泛,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愈有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这两个范围的联盟构成统一战线的整体,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第一个范围联盟是主体,主体要安定团结,坚强有力,第二个范围联盟才能巩固、扩大,整个统一战线才能蓬勃兴旺。联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

  领导权问题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爱国统一战线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实现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一要依靠党的正确路线、政策及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外人士为实现共同任务而奋斗。二要与党外人士平等协商,认真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使他们理解和接受党的正确主张。三要尊重党外人士的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四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要有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既要寻求、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和教育;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

  (四)坚决维护国家的稳定

  维护国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统一战线的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稳定这个大局,在稳定中前进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决抵制政治多元化。必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确保民族地区的稳定。要团结、依靠宗教界的爱国力量,分化、瓦解敌对的宗教势力,把受他们影响的群众争取过来。对于国际国内的政治斗争在统一战线内部的反映,一定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对于人民内部的政治是非和思想认识问题,应当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用民主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去解决。

  (五)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联系党外人士

  在统一战线中要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要继承、发扬党密切联系党外人士的优良传统,广交朋友,虚心倾听意见,鼓励他们反映真实情况,讲真心话。要听得进逆耳之言,择善而从。要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努力为四化建设、改革开放服务

  爱国统一战线汇聚着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和大批中高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认真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中代表人士以及私营企业主中代表人士的工作。要积极发挥工商联的作用。

  (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的各项政策

  为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的各项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八)积极培养和选拔党外干部

  举荐任用德才兼备的党外人士,是我们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抓紧制定选拔党外干部的规划。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选拔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信任,热情支持,真诚尊重,同他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要切实做好党外有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工作

  各级党组织都要重视统战工作。统战工作涉及党政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统战方针、政策要统一归口,具体工作各司其职,工作中互通情况,互相支持,重大统战活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在一些统战工作任务较重的省、区、市,不担任省委常委的统战部长可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各级统战部长应担任同级政协的领导职务。地方各级统战部长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统战部门的意见。

  这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统战工作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总结经验、明确任务、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江泽民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统战工作的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

  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位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的材料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邓小平的批示,于这月中旬组成由民主党派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小组,经过多次研讨,由中央统战部起草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专门小组”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先后由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江泽民主持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发出,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由导言和五个方面的问题组成。

  导言概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特点和作用,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阐明了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基本点和总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准则和共同职责。

  《意见》导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五个方面及其基本内容是: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一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三是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重大事件随时通报。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上述各项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各级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法律进行活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占有适当比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推荐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查、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意见)强调,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员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展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成为各党派、团体、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坚持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施准则。随着《意见》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

  新时期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0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已发展到2092万人,注册资金397亿元;私营企业雇工148万人,注册资金95亿元,两者缴纳税金合计145亿元。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多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国出现了新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利益集团,为新时期经济领域的统一战线工作增添了新的对象和内容。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除继续做好原工商业者工作外,还需要做好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需要在新的条件下,调整工商联的职能。为此,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中央15号文件”)。

  文件指出,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现在亟须一个党领导的主要做非公有制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民团体。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配合党和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应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工作任务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者介绍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全面贯彻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他们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

  “中央15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科学界定了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职能,并赋予工商联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新时期统一战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十四年来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巨大成就,系统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这对统一战线工作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了进一步统一对当前统战工作形势的认识,研究新形势下各个领域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于1993年11月3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研究和明确当前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对当前统战工作形势的认识,明确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和任务,研究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各个领域的方针和政策,努力形成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

  11月3日,王兆国同志作了题为《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报告。11月5日,李瑞环同志发表重要讲话。11月7日,江泽民总书记和全体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出席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部分代表进行座谈,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江泽民在讲话中,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他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重要任务。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江泽民指出:“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他说,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江泽民继续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说,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不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江泽民最后强调,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而不仅仅是统战部门的事。如果没有全党的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是做不好的,各级党委都要有这种政治认识和战略眼光。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带头做统战工作,模范地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和改进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李瑞环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主导中国社会发展的带根本性的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2)改革开放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经济改革的总体目标;(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特征;(5)“一国两制”成为解决祖国和平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6)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成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统一战线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从研究、把握这几个问题入手,找准位置,发挥优势。爱国统一战线是实行广泛团结,凝聚人心,完成新时期总任务的基本保证;是多党合作,参政议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密切党同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安排人事,合作共事,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必要途径;是联络友谊,沟通感情,促进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桥梁纽带。以上几条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社会职能,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赋予统一战线的光荣使命。

  李瑞环还指出,在长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我们党形成了优良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创造了一些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重要原则和方式方法。第一,坚持平等相待,充分尊重统一战线中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及广大成员;第二,坚持民主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第三,坚持求同存异,正确对待统一战线中的各种差异和分歧;第四,坚持自我教育,不断提高统一战线成员的思想素质;第五,坚持真诚服务,切实帮助党外人士解决实际问题;第六,坚持广交朋友,注意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工作;第七,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统战工作;第八,坚持抓紧抓细,把各项统战工作落到实处。

  李瑞环最后指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作用的根本保证,要把统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注意统一战线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要认真研究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搞好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队伍的建设。

  王兆国同志的工作报告,就当前统一战线工作形势,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新特点,各个领域统战工作的政策思想和原则,以及进一步加强统战部门的自身建设等问题做了阐述和工作部署。

  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是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时候召开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统战工作的高度重视。江泽民、李瑞环的重要讲话,贯穿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和发展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新时期统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以后,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对会议精神进行了认真的传达贯彻。特别是为统战工作、民主党派和统一战线成员多办实事、好事蔚然成风,使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光彩事业”的出现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重视统一战线的优良传统,始终把统一战线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1990年、1993年连续两次组织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事关统一战线大局的、具有长期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丰富和发展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加强了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党重视统战工作的局面,得到了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各界兴起了学习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高潮,加深了对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特殊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调查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战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了党外代表人士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围绕党、国家的大局和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坚持了统一战线的正确方向,全面活跃了各个领域的统战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凡属国家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安排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都在出台前及时同各民主党派协商,听取意见;中共中央全会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外交形势等重大情况,都及时向他们通报。据统计,党中央、国务院从党的十四大到1998年初,共召开这类会议近一百次,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了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有关党政部门对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协、政府及司法机关中任职比例扩大,一大批德才兼备、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党外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进一步发挥了参政议政的作用。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政协,党外人士安排比例,均达到了中央规定的要求。在政府部门党外干部安排工作中,县处级以上党外干部总人数增加至7340名,比1993年换届时增加1206,增长了16%。党外人士在省部级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有49人,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的340人,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有1745人。安排党外领导干部的单位数量也增加了。

  中央和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还先后聘请了相当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监察员、陪审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初步建立起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从而拓宽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领域。

  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得到加强。1997年底,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和有关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基本顺利完成了跨世纪的换届工作,实现了干部的新老交替。一大批经过培养选拔的新一代党外代表人物得到任用,各民主党派的中央领导班子充实了新的力量,各自的组织在巩固的基础上走上了正常稳步发展的轨道。到1997年底,八个民主党派成员总数已达41万人,地方组织1716个,基层组织25800多个。

  随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和发展。

  (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党外人士在经济建设、科技咨询、智力支边扶贫、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截至1994年底,各民主党派共成立各类咨询机构1500多个,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项目1.23万项;共开办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近7万个,培训总人数170多万人次;协助引进资金人民币近10亿元,美元超过9亿元,港币8亿多元。各民主党派还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围绕三峡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献计献策,促进了宏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级工商联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发展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团体和个人会员入会,采取多种形式,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后,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截至199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总数已达96万多户(其中投资者207.18万人,雇工1145.08万人,占全国城乡从业人数的1.94%)。全国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5140.12亿元,户均注册资本53.5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私营企业86.5万户,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1.01万户,雇工百人以上的私营企业5699户。

  从个体工商户情况看:1997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850.9万户,从业人员5441.9万人,注册资金2574亿元,共实现总产值4552.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4万亿元。个体工商户产业结构同样以第三产业为主,但第一产业发展迅速;城镇个体工商户发展较快,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1994年4月,刘永好等十名私营企业家联名向全国私营企业家发出了《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书。提出到“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为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动一份真情,献一份爱心,做一份贡献。倡议书发出后,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受到了全国广大私营企业家的热烈响应。江泽民为光彩事业题词:“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共同富裕。”称赞“此件事很好!”随后,成立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担任会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促进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形成了全国性的组织网络,发挥了很好的组织、推动、协调作用。截至1998年7月1日,全国参与此项事业的民营企业家达2669人,实施项目3589个,其中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15个,到位资金75.35亿元,贸易总额42亿元,培训人员32.97万人次,捐助办学或公益事业6.59亿元,帮助153万人脱贫;初步形成以“京九沿线”、“三峡库区”和全国各地重点项目相结合的“一线、一片、多点”的布局;内容已由最初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扩展到贸易、基础建设;参与者已从大陆扩展到海外。可以说,这项事业是“方兴未艾”,它的“光彩”将与日俱增。正如李瑞环所指出的:光彩事业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是惠及百姓、功在千秋的事业,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充满感情的道德行为,是对国家的热爱,对社会的回报,对人民的奉献。

       民族宗教工作在开拓中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贯彻执行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个纲要的不少条文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迫切愿望和要求。自1980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同国家民委等单位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他们到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拟定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和修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我国第一部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顺利地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有7章67条113款。序言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概念给予了科学概括,即:“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序言阐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建国三十多年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总的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二章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阐明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第三章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的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第四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章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对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作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该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国家机关各部门对该法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1997年底,全国共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56个,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另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1272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区的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共7200万人,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5%。解放初期,我国仅有少数民族干部1万人左右,到1996年,我国已经拥有一支近250万人的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专业人才队伍。现在全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旗)县(旗)长,都已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从而使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法律上、政治上、组织上都得到了保障。

  1991年12月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1992年初,国务院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问题发出通知。提出: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并就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十一条措施和要求。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民委发布实施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两个条例就新形势下进一步保障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各地区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到1997年底为止,除五个自治区以外,绝大多数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一些省区还制定了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和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和两个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辖有自治地方的省(区、市)大都修订和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投入,确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新增了发展资金、温饱基金、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制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低息贷款、减免税收、专项投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几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很快。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6857.7亿元,比1949年的36.6亿元增长186倍。其中工业的产值为3910亿元,比1949年的5.4亿元增长723倍。初步形成了包括能源、钢铁、机电、化工、建材、森工、轻纺、食品、医药等行业在内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迅速。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一个文化团体,没有一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寥寥无几。现在,仅内蒙古自治区就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119个。截止1994年底,全国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已达5000多所。过去教育事业尤为落后的西藏,现在也建立起了包括大、中、小学在内的完整的教育体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类医疗机构如今已达到3万个,床位42万张。

  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从全国来看,其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集中力量加快经济建设,仍是民族地区的重要任务。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根据二十年来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全会特别指出,全国农村实现小康,重点要加快中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必须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这对于民族地区富民兴区、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动荡乃至分裂,民族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民族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于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来自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区的56个民族的代表济济一堂,共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大计。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会议充分肯定了四十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学地总结了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分析了当前民族工作的形势,深刻地阐述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确定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江泽民在讲话中,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指出: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经受了各种考验。不论是国际上发生什么样的剧变,还是国内出现什么样的风波,我国各民族都是和睦相处,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江泽民还要求全党同志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江泽民讲话中,还提出了90年代民族工作的五项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这些任务能否胜利完成,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能否持续发展和繁荣,也关系到能否胜利地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关系到祖国的强大和昌盛。我们一定要从振兴中华民族这个宏伟目标出发,认识到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完成这些任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少数民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全面发展和整个建设的需要。李鹏在讲话中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靠三条:一是国家的继续扶持;二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区自身的奋斗。这三个方面要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形成合力,这样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要依靠民族地区各族人民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会议指出,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就是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并促进祖国的统一。我国各民族组成统一国家的历史非常悠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宝贵的贡献,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职责。我们要发扬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光荣传统,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核心力量。加强民族团结,继续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地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要强化56个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一次团结鼓劲、继往开来的大会,对促进中华各民族进步和共同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

  继1980年、1984年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于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西藏的发展和稳定两件大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加强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努力开创西藏工作的新局面。

  江泽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以这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契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发展和稳定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的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于发展问题,江泽民指出,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把中央的大政方针同西藏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改革开放,都要从国家的大局和西藏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做好西藏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促进西藏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既要注意弘扬藏族传统的优秀文化,又要注意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使传统的优秀文化同现代文化成果结合起来,以利于西藏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西藏的一切发展,都要着眼于造福西藏人民,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着眼于促进民族团结、民族进步。

  江泽民指出,西藏的稳定,是保证西藏各项事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前提。没有稳定,一切都谈不上。西藏的稳定,对于全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与达赖集团的分歧,不是信教与不信教、自治与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反对分裂的问题。对达赖喇嘛,我们的态度是,只要他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随时欢迎他回来。但搞独立不行,搞变相独立也不行。谁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分裂,谁就必然遭到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谁就必然归于失败,成为千古罪人。我们必须同心协力,把立足点放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基础上,放在加快西藏经济发展、增强我国国力的基础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也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西藏和发展西藏。

  在谈到民族宗教问题时,江泽民指出,西藏是藏族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自治区,藏传佛教在广大群众中有很久很深的影响,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同时,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和政府有关法规,加强对寺院的管理。

  江泽民指出,要保证中央大政方针在西藏的全面贯彻落实,首先要抓好党政建设。在西藏工作的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一定要立场坚定,卓有成效地领导群众同分裂主义势力进行不懈地斗争。

  江泽民号召全国各地方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西藏的建设。都要从党的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高度,深刻认识中央关于全国支援西藏的决策的深远意义,从人才、资金、技术、物资等多方面做好支援工作。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中央确定的62个建设项目的落实工作,保证收到实效。

  李鹏总理在会上就如何抓住有利时机,团结奋斗,加快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

  关于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李鹏总理指出,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加快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在大的方面要把握三点:(1)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两手都要硬。(2)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逐步建立新体制,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3)发挥全国支援西藏和西藏自力更生两个积极性,下决心把基础设施建设搞上去,带动经济增长,增强发展后劲。根据这个思路,西藏从现在起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可以这样考虑: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10%左右,国民生产总值比1993年接近翻一番;继续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基本完成脱贫任务,使多数群众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下世纪的更大发展打好基础。

  李鹏总理指出,现在西藏自我发展的能力还比较弱,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加快西藏发展要靠国家的扶持,要着眼于从体制上解决问题,辅之以资金上的专项补助。李鹏总理宣布,为了帮助西藏自治区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决定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和外贸等方面,继续对西藏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这次会议已经把援藏项目初步落实下来了,但从资金投入、项目开工,到项目建成、正常运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这次会议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任务。

  李瑞环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将对西藏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李瑞环指出,援助西藏应是长期的。它既不是从这次会议才开始,也不会因这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完成而结束,而应当把这次会议作为全国支援西藏的新起点。这次会议安排的,要积极认真地完成。这次计划中没有的,只要西藏人民需要,也要千方百计地去办,援助西藏应是多方面的。只要有利于西藏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会议讨论并一致同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落实了全国支援西藏的62个、投资总额达23.8亿元的建设项目,圆满地完成了大会预定的任务。

  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对西藏发展、稳定的高度重视,对西藏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对西藏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一致表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援藏建设任务,做到不打折扣,不讲价钱,不摆困难,要讲大局,讲党性,讲风格。

  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国务活动家、中国共产党的忠实朋友、中国藏传佛教的杰出领袖十世班禅大师,于1989年1月28日在西藏圆寂后,中央人民政府出于对班禅大师遗愿的尊重,出于对广大藏族信教群众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尊重,出于对藏传佛教宗教仪轨的尊重,于1989年1月30日,即大师圆寂后第三天,就作出了《关于第十世班禅大师治丧和转世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说:“根据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僧众的请求,并参照历史惯例,国务院特就治丧和转世问题决定如下:(1)在日喀则市扎什伦布寺修建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法体灵塔和祀殿,供后人瞻仰朝拜,缅怀他爱国爱教的业绩。修建灵塔和祀殿事宜,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办理。经费由国家拨专款。(2)由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藏传佛教的仪轨,举行宗教悼念活动,办理遗体保存等事宜,经费由国家拨专款。(3)由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视必要请中国佛教协会、佛协西藏分会协助,办理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等事宜,报国务院批准。”

  转世灵童的寻访工作,在第十世班禅圆寂的当年就已开始。1989年8月19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西藏扎什伦布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呈的《关于寻访认定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转世灵童的请示》,批准成立了由第十世班禅的经师嘉雅活佛、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和主要活佛、堪布、高僧以及其他藏区知名大活佛参加的转世灵童寻访工作领导班子,由他们具体领导灵童的寻访工作。同时还组成了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和副会长、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为总顾问的顾问班子进行咨询。

  中央对寻访工作始终十分关注,1991年4月和1993年7月,先后两次在北京召开寻访工作会议,调整充实了寻访班子,明确了寻访工作的原则,强调在整个工作中必须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必须坚持爱国主义,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

  正当班禅灵童寻访工作顺利进行的时候,达赖插手进行干扰和破坏。1993年12月以后,达赖多次派人潜入西藏与扎什伦布寺个别人勾结。该寺个别人按照达赖旨意,蓄意拖延寻访工作进程,后又私自将二十多名候选男童的名册送给达赖。在中央政府准备批准采用金瓶掣签方式认定班禅转世灵童时,达赖突然于1995年5月14日擅自宣布一名有争议的儿童为“班禅真正转世灵童”。达赖的这一行径,受到寻访小组的坚决反对。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寻访领导小组成员生钦·洛桑坚赞发表谈话,认为达赖勾结扎什伦布寺个别人擅自指定灵童,完全违背了藏传佛教仪轨,违背了十世班禅大师遗愿。他在谈话中强调指出,按历史定制,班禅转世灵童的认定,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进行金瓶掣签,认定灵童真身,应再报中央政府批准。他还指出,达赖擅自指定的“班禅转世灵童”的年龄,是在第十世班禅大师圆寂前出生的,是不符合寻访灵童的出生日期的。生钦·洛桑坚赞说:“达赖擅自宣布的‘转世灵童’不具备任何入瓶掣签的条件。我们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班禅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和广大僧众坚决不同意把他作为入瓶掣签候选灵童。”

  1995年11月8日至11日,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藏传佛教界主要高僧大德聚集一起,就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严肃、充分的讨论。参加会议的高僧大德人数之多,在活佛转世历史上是空前的。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会上宣布:“达赖的这一系列活动,破坏宗教仪轨,违背历史定制,否定中央政府在班禅转世问题上的最高权威,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他还指出:“围绕班禅转世的这场斗争不是偶然的,它再次暴露了达赖集团的反动本质”。“大量事实表明,达赖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集团的总头子,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是在西藏制造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阻挠藏传佛教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要求“西藏僧俗各界都应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达赖这种祸藏祸教的行径进行坚决的斗争”。与会的宗教界人士,经过充分酝酿,一致认为,以扎什伦布寺活佛、高僧为主组成的寻访班子,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程序,认真寻访提出的3名班禅转世灵童人选完全可以作为参加金瓶掣签的候选对象,恳请西藏自治区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1995年11月29日,认定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金瓶掣签仪式,在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像前,按照藏传佛教仪轨隆重举行。首先由专程赴藏主持金瓶掣签的国务院代表、国务委员罗干庄严宣读国务院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三名男童为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金瓶掣签候选对象的请示》的批准书。之后,国务院特派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江村罗布宣布:“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金瓶掣签仪式现在开始!”整个掣签仪式严格按照藏传佛教仪轨进行。江村罗布对中签和余签进行验核后,宣布:“嘉黎县,父索朗扎巴、母桑吉卓玛于公元1990年2月13日(藏历第十七绕迥土蛇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生男孩坚赞诺布中签,待报请国务院批准,继任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

  金瓶掣签仪式圆满结束后的当日下午,在拉萨的班禅行宫举行了册立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典礼。典礼由国务院特派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江村罗布主持。国务院代表、国务委员罗干宣读了《国务院关于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的坚赞诺布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的批复》。

  至此,历时六载的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工作圆满结束。这不仅是佛门的盛事,也是对达赖分裂主义政治集团斗争的一次胜利。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指导下,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主要内容

  的统一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并根据国内形势的变化,顺应民心,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对台方针政策,在五十年中,经历了“解放台湾”与“和平统一”两个时期。

  解放台湾,从1949年到1954年,实行的是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从1955年后,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1955年5月,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宣布:“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这是第一次公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此后,毛泽东、周恩来在不同场合进一步阐明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

  1963年,周恩来将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为:(1)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2)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财政赤字约8亿美元)。(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的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4)双方互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

  从70年代初起,毛泽东、周恩来为推动中美关系正常化、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及中日关系的正常化,作出了不懈努力,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决定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且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其要点有:(1)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2)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3)提出首先通过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4)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提出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九条”),其中提出:国家实行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制、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那个制度。不只是台湾问题,还有香港问题,大体上也是这几条”。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杨力宇教授时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1984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一个代表团时,又进一步阐述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概念。他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这次谈话,标志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完整构想和它作为统一祖国的总方针的形成,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一致赞同,并被确定为统一祖国的一项国策。

  这个构想包含了四个基本点: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这个大胆而求实的伟大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的,开始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来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的主权回归问题。它既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整个国家的主体地位,又充分尊重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照顾了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它的实施必将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

  香港回归祖国,“一国两制”率先垂范

  1842年8月29日,英国侵略者通过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860年10月24日,英借口九龙半岛秩序混乱,英国的利益受损,强迫清政府与之签订《北京条约》,将粤东九龙司地方“并归英属香港界内”。1898年6月9日,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东起大鹏湾,西至深圳湾,面积达946.6平方公里的大片地区,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至此,香港本岛加上深圳河以南整个九龙半岛及附近约200多个岛屿、约1071平方公里的地区,全部被英国侵占。

  对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并为此进行过长期的抗争。清政府被推翻后,历届中国政府也从未承认过。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宣布,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1971年11月后,随着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恢复,国际上承认了中国对香港、澳门所拥有的主权,同时也为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同英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创造了条件。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与我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会谈。邓小平在接见撒切尔夫人的谈话就指出:香港问题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主权问题;二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三是中英两国如何使香港在十几年的过渡期内不出现大的波动。在主权问题上,英方起初坚持“三个条约仍然有效”,后又提出“以主权换治权”。邓小平斩钉截铁地告诉她:“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在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从此,“一国两制”载入了中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为了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批准,我国宣布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自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后,中英两国政府经过长达两年二十二轮的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的前半期,中英双方基本上保持了友好合作关系,但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英国政府错误地估计了我国形势,以为社会主义中国要随着苏联、东欧迅速崩溃,因而单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不利于香港平稳过渡、保持繁荣稳定的政策与做法。

  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保了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针对英国政府单方面制造的混乱,中国政府采取“以我为主,依靠港人,面向港人”的方针,另起炉灶,以确保香港平稳过渡,顺利交接,因而先后聘请了港事顾问,成立了预委会、筹委会、推委会,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董建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1997年7月1日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上冉冉升起,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江泽民主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这是中华民族的盛事,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事业的胜利。1997年7月1日这一天,将作为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载入史册。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历史将会记住提出‘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的邓小平先生。我们正是按照‘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明的方向,通过外交谈判成功地解决了香港问题,终于实现了香港回归祖国。”“我相信有全国人民作坚强后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管理和建设好香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创造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

  1998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行大会,热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江泽民到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致辞时说:“我们以无比兴奋和喜悦的心情,庆祝‘一国两制’在过去一年实践得非常成功,香港市民正在真正地当家做主人。”“香港的前途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香港不仅会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富强中获得莫大利益,还会从国家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当中,获取自强不息的发奋思路。”

  回看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的制度、港人权利都不折不扣地得到了落实,香港依然是一个保持高度自治、高度开放、高度国际化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体系;香港继续沿用原有的法律体系,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市民继续原有的生活方式,言论自由、出入境自由、示威游行自由,“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香港各界人士面对这一切,由衷地感叹:“一国两制”不仅说到,而且实实在在地做到了。

  “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问题的成功实践,不仅洗刷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耻辱,而且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还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史上,精彩绝伦的浓笔重彩,丹青垂史。

  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澳门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才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553年,葡人通过贿赂收买当地官员,以欺骗的手段获取了在澳门陆地的居住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葡国乘清政府战败之机,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当遭到拒绝后,便采取武装进犯,于1849年占领了澳门半岛。1851年和1864年又先后武装占领了凼仔岛和路环岛。1887年,葡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件(又称《中葡北京条约》),塞进了“中国允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及属澳之地,与葡治理他处无异”的条文,僭越对澳门的管治权。但中国历届政府始终不予承认。

  1974年,葡萄牙发生民主革命,推翻了萨拉查独裁统治。新政府奉行非殖民化政策,并于1976年2月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确定澳门是葡萄牙管理下的特殊地区,而不再是殖民地,并撤走了派驻澳门的5000名守军。1979年2月8日中葡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双方达成谅解,确认澳门是中国领土。两国将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友好协商解决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

  1984年中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后,澳门问题的解决即提上了日程。自1986年6月起,中葡双方历经八个多月的四轮谈判,于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宣布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1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互换文本,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澳门正式进入过渡期。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的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等三个附件。以此为起点,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1998年5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1999年12月21日,我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中国的一个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已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不争事实,说明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用什么方式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完全是中国人民自己的事。但是某些国际势力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不愿意看到中国的统一和强大,害怕中华民族的团结和振兴,因此,坚持对中国采取“西化”和“分化”政策,甚至把台湾问题作为牵制我国的一个筹码。

  根据台湾政局和两岸关系的新变化以及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新特点,江泽民于1995年1月30日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遏制岛内分裂倾向,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提出了八项主张,其主要内容是: (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决不容许分割。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言论和行动,都应坚决反对;主张“分裂分治”、“阶段性两个中国”等等,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应坚决反对。(2)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不持异议。但是,反对台湾以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的的所谓“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活动。(3)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在和平统一谈判的过程中,可以吸收两岸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作为第一步,双方可以先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4)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5)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继续加强两岸同胞的相互往来和交流,增进了解和互信。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6)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两岸同胞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7)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做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正当权益。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同我们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也欢迎他们前来参观、访问。(8)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可以共商国是,也可以先就某些问题交换意见。

  江泽民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具体务实,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解决台湾问题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是解决台湾问题的纲领性文件。讲话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决不容许分割。”这是八项主张的核心。

  江泽民的重要讲话受到了海内外中国人的热烈欢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推动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台湾当局某些领导人罔顾民族大义,对抗“一个中国”的原则,坚持分裂祖国的立场,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祖国实现统一,是海峡两岸人心所向,是世界的潮流,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建立海外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形势下的重大决策。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另一个是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以爱国主义和祖国统一为旗帜的海外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发展。

  1985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一战线工作应当开阔眼界,走向世界,广交朋友,联络友谊,大胆开展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1986年5月,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办、外交部、经贸部等十几个单位座谈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会后向中共中央递交了《关于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

  《报告》指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总目标是,统一祖国,振兴中华,重点是和平统一祖国,实施“一国两制”;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联络友谊,宣传政策,争取人心,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是,放宽视野,广交朋友,长期打算,以诚相待。以爱国与否为最大的政治分野。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只要爱国,赞成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们,不论属于哪个阶级、阶层,哪个党派、集团,都要积极争取团结;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是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重点是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代表性人士和社团领袖。

  华侨和华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二者不能等同。因此,对他们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对华侨工作的基本方针的要点是:

  (1)华侨是中国公民,中国政府有权力、有义务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2)中国政府有义务提醒华侨遵守当地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3)鼓励华侨为发展中国与住在国政府之间的经济、文化、科学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作贡献。

  对外籍华人的工作必须注意政策界限,对他们的工作不属于华侨工作的范畴,而属于同各国人民友好的范畴。它与华侨爱国统一战线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但他们又不同于一般外国人,要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关怀他们的处境,对于他们反对种族迫害、争取民族平等权利的正义斗争,根据国际准则给予必要的道义支持,鼓励他们融合于当地社会,为入籍国的发展做出贡献,为入籍国与我国的友好发挥桥梁作用。周恩来曾经有过一个生动、恰当的比喻,说华侨取得住在国国籍,就好像女儿出嫁或男儿给人招赘,彼此还是亲戚。这样对侨居国是添丁,对中国是增加一门亲戚。可以这么认为:华人作为外籍人士和我们之间的关系,确实属于与各国人民友好的范畴,是朋友关系;但作为中华民族的子孙,华人和我们是亲戚关系,属于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范畴。与他们交往,应当坚持友好、合作、交流的六字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移居国外达一百万人之多,人们习惯上将这些人称为“新移民”。由于他们受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同原居住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样有希望中国更加繁荣富强和早日实现祖国统一的愿望。加强对新移民的工作,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统一祖国,扩大我国的影响,发展我国同其所在国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展新移民工作,应当本着“高度重视、广泛团结、突出重点、积极引导、热情服务”的精神,根据特点,分层次地进行。在一视同仁、广泛团结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层次较高、进入当地主流社会、有发展前途的人士及社团的工作。通过保护权益、扶持服务、合作交流、培养凝聚力的工作,使其逐渐成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新生力量。

  开展海外新移民工作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领域,是海外统战工作中的新发展,值得我们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认真对待,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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